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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将大幅增加 最高比三年前涨超3倍

来源:新快报 发布时间:2015-10-16 09:17:52 打印

标签: 广州征地补偿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相关办法昨起征求民意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试行办法),昨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试行办法大幅提高了全市征地补偿标 准,最高的越秀区和天河区Ⅰ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达到40万/亩,而现行二者只不过要求不低于12万元/亩。据 悉,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拟不予补偿。

  关键词1

  征地补偿标准

  越秀和天河Ⅰ类最高达40万/亩

  试行办法适用于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全市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较现行政策相比,试行办法最大变化即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而现行做法则 是划定了全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实际操作中要求不低于保护标准即可。对比现行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试行办法中列明的补偿标准则大为提高(详见表格)。

  据了解,根据2012年颁布的《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Ⅰ类地区、番禺区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为12万元/亩(注:以耕地为基准),其他区在6万元/亩-10万元 /亩。

  而根据试行办法中的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梯队的越秀区、天河区Ⅰ类地区都达到了40万元/亩,是现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3.3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征地补 偿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其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试行办法强调,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此外,本试行实施后,除经市政府同意的外,不得再新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名目。

  关键词 2

  规范征地行为

  征地报批前须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拆迁往往也是矛盾高发地,试行办法着重通过信息公开来规范征地程序。新增设置“征地预告”程序,预告中需说明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然后再经过征地调查、协商及调查结果确认,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才进入征地报批环节。

  根据试行办法,征地预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同时,预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新批宅基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事项。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试行办法还有诸多规定,如: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必须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根据拟订的征地方案核定),并存入专门账户,专款 专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 府审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上听证笔录。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防止村集体内部事务暗箱操作。

  ●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房屋重置单价为重建房屋的费用,不包含地 价,也不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方式;区位补偿单价体现地价,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40%计算,以后可视情况作相应调整。(作者 占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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