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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落地 专家:非开征房产税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6-01-22 11:26:45 打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将在地市层面全面实施。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完善,首次将公用产权将划归业主名下。细则还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进行了规范,将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三类。

  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

  1月20日晚间,在征求意见结束近9个月后,国土部公开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已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比暂行条例,细则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国土部地籍司原副司长向洪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细则的出台也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将在地市执行层面全面落地实施。

  除了细则的出台,确保不动产登记实施的前提——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整合也已经基本完成。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的数据,全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部署2016年工作时亦特别强调,今年要重点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不动产开始全面登记

  在《物权法》颁布9年后,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迎来了全面统一登记阶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均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内。

  细则在此前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完善。

  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例,细则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业主在购房时,绿地等公共设施无疑是摊到房价中去的,细则也首次把这部分产权归属为业主,也就是说业主享受这部分产权的收益、处置等权利。”易居研究院分析师严跃进介绍。

  严跃进举例称,未来小区内张贴广告、物业服务用房等收益或也将统一明确划归为业主共有。

  与此同时,根据细则,军队的不动产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土地和不动产均纳入登记范围。

  “细则”出台后,不动产登记的新增部门将渐入轨道,但在超图软件国土事业部总经理谢明辉看来,不动产登记的存量数据库的建设,多部门协调力推不动产登记的机制仍需完善。

  不动产查询受限制

  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之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处理因被认为和降房价和反腐相关,被广泛关注。

  谢明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动产的全面登记和实施,也将推动决策部门更清楚地掌握我国各类不动产的“家底”,将原来相关统计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转为统一登记,也为房地产等各类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相比“降房价”的效果,谢明辉更倾向于认为,精准的数据更有利于房地产的稳定。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该条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则新增了“查询目的的说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责任编辑: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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