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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资条例修改剑指欠薪 逾期或加赔50%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6-01-22 11:56:38 打印

标签: 广东工资条例

  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很多集中在建设领域,该问题目前有望得以解决。2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据悉,草案拟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与工程债务剥离

  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以上规定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出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另外,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

  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

责任编辑: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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