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03-19 14:38:08 打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采取“借转补”方式,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园区实施双回路供电改造、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新建5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实训基地、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等项目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建设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财政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楼宇管理单位,市财政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5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正式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共建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500人、1000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双方签订实训合作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拿到CMM5或CMMI5证书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年在线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线销售收入增长达20%以上,奖励100万元。年在线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线销售收入增长达20%以上,奖励5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2000万之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3)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顾客(B2C)平台,年在线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4)对当年我市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6)对我市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年培训从事电子商务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电子商务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1000人以上,且至少有500人在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就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次举办展会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室内面积75%计算)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室内面积75%计算)每增加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