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6-01-04 13:11:41 打印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省人社厅负责人透露,目前全省各市已出台政策。通过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3%降至0.43%,其中深圳最低,平均费率仅为0.21%。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同时每年会随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2015年前三季度,全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0.63%,平均缴费工资2910元,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18.33元,比全国平均费率低约30%,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总体较轻。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为贯彻国家决策部署,从2015年10月起,广东在前三次实施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第四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通知》下发后,全省各市已按规定下调了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50%,全省平均下调约30%,按年计算一年可以减轻全省参保单位缴费约21亿元,惠及企业等180多万家单位、3100多万名职工。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在2016年6月前调整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杠杆作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本上保障职工劳动安全。
根据《通知》,各地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至20%、50%,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等情况定期确定执行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一档或二档。同时,应每1—3年对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