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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政策调整应符合行业特点

来源:中经网 发布时间:2016-05-23 10:03:44 打印

       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行邮税税率也同步调整。在跨境电商经过快速无序的增长阶段后,将通过稳定的税收方式进行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的时代已然来临。此后,相关部门先后公布了两批进口“正面清单”,按照新政,只有清单上的商品可以以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口。

       然而,新政实施一个多月以来,不断有跨境电商企业反映,税率大幅增加、订单量急剧缩水,大量以保税模式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面临断货空仓的尴尬局面。新政的本意是为了规范其发展,却意外影响了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甚至令一些企业生存艰难。从创投的“台风口”到新政策的“暴风口”,跨境电商在一个月内遭遇了“过山车”。如何看待此种变化?

       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行业发展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跨境电商新政的出台有何历史背景?

       洪涛:我国对外贸易曾经历过高速增长,但10多年来的增幅却经历了从高速向低速逐年减缓的过程,如40%、30%、20%、10%以及个位数增长,2015年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增幅为负7%,而2015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4万亿元,增长率为21.7%,其中跨境B2B交易额占91.9%,跨境网络零售为8.1%。近年来,我国跨境网络零售增长幅度较大,如2015年中国内地的“海淘族”已达1800万人,预计到2018年将增至3560万人,年消费额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但是,在整个跨境电商交易额中所占的比例也仅有1/10。在我国跨境网络零售发展的同时,许多不规范运营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因此,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三个部门联合颁布《通知》,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跨境网络零售的可持续发展两个方面来看,具有重要意义。

       张莉:近两年,跨境电商开始迅速发展起来,但政府监管政策和规范措施却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在跨境电商发展初期,政府采取了宽松的发展措施,给了跨境电商最大的便利化和最多的政策优惠以培育其发展。不过,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日趋增多。首先,此前在开展跨境电商试点的十余个城市实施保税备货模式,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是作为物品进行监管,只征收行邮税,而且行邮税征收有50元以下的免税额度,因此,有的跨境电商企业做得很规范,有的跨境电商企业则钻政策漏洞,采取“蚂蚁搬家”的形式,把大包商品分拆为小包裹避税,这样就把税收全免了。其次,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物品进行监管,只需向海关提供“三单”(报关单、支付清单、物流运单),通关程序简单便捷,但在宽松环境下快速发展起来的跨境电商,问题日渐增多,为了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政府觉得对跨境电商监管应该按照类似于一般贸易进口监管。第三,规范行业发展的需要,跨境电商存在无序竞争、偷税漏税、各种各样灰色行为等,因此,制定新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将有利于行业规范。总体来说,国家是鼓励跨境电商发展的,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行业发展,在此基础上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王健:财政部为堵住税收漏洞,同时减少对一般贸易税收的“不公平”,这是此次调整税收的主要出发点。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出台跨境电商新政的意义何在?

       洪涛:跨境电商网络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也就是说,跨境电商按一般贸易执行税收,跨境电商按“正面清单”管理,跨境网络零售告别免税,有利于促进跨境B2B发展,有利于限制跨境网络零售的过度发展。跨境电商网络零售按一般货物贸易征收税收进口环节增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促进对外贸易网上交易和网下交易的融合发展,可以促进B2B、B2C的协同发展。同时,其灵活性体验对海淘行为网开一面。这次跨境电商监管新政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注重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特别是强调了在我国产能过剩、供过于求的环境下,应适当对本国相关的产业和企业的适度保护。跨境电商网络零售从行邮税到一般贸易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的过渡,具有逐步规范的性质,也有利于跨境电商可持续发展。

       张莉:与此前相比,新政最大的变化就是监管的改变,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由按物品监管变为按一般贸易货物进行监管,监管措施更加严格了,有利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政府两次公布的“正面清单”,包括了大部分在做的跨境电商商品,目的就是在通关时更加便捷化。

       规范性政策使跨境电商面临“熔断”

       中国经济时报:新政实施一个多月以来,据跨境电商企业反映,税率大幅增加、订单量急剧缩水,更面临断货空仓的尴尬局面。那么,被业界一直预计只是增加税收的新政,为什么在颁布实施之后却使跨境电商面临“熔断”?

       洪涛:对于政策的变化,跨境电商企业没有思想准备。之前,政府采取鼓励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现在突然取消相应的政策优惠,许多跨境电商企业没有准备,主要是没有思想准备。新政没有过渡期,使跨境电商企业感觉太突然了,前段太松,这时又太紧,难以接受这种模式。

       张莉:新政使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货物进行监管,监管措施比以前严格了,同时税收也相应提高了,这使得跨境电商企业一下子不太适应。目前,从市场来看,跨境电商企业形成了和政府不一致的心理,他们希望调整政策。一是跨境电商企业对新政有抵触心理。二是在通关的报备方面,客观上讲,新政有点“刚”,缺乏“柔”性。跨境电商B2B与B2C的贸易模式有很大区别,B2C模式比较个性化和碎片化,按照类似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监管,在通关程序上就比以前复杂得多,提供的证件也比较多。比如,海外买手直接在商场购买的商品,只有购买商品的发票。新政要求化妆品、保健品等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审查,需要花费的时间很长。如果企业进口商品是小批量的,那么企业付出的行政成本就会增加,正是由于政策没有考虑到B2C碎片化、低成本、便捷化的特点,使得企业觉得监管程序太复杂,因此比较抵触。建议采取较柔性的手段,让渡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让企业慢慢走过去然后再进一步规范。

       王健:对于B2C进口跨境电商平台来讲,除了“免税”优势不再,客观上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这些“不公”主要表现在:按照现行的相关条例和规定,一般贸易仍然享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各50元的免征税额,而新政单单对跨境电商取消了免税额;跨境电商的完税价格是实际交易价(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而一般贸易的税基是CIF到岸价(出厂价加运费);新政中设定的个人单次交易限额为2000元,与现行相关政策中“居民入境时可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价值限额为5000元,在离岛免税店购物限额为8000元”的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因此,之所以使跨境电商企业几乎达到“熔断”的程度,其实并不在于税收的变化,而是在于监管程序比一般贸易的监管还严格。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参照一般贸易货物进行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跨境电商进口走不通了或者程序太复杂了,因为既要参照一般贸易,还限定交易限额,因此导致跨境电商做不下去了。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很重要,不仅涉及进口,还涉及出口,如果中国进口按一般贸易监管,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如果也对中国的商品按一般贸易监管,那么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也就做不了,更重要的是还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政策调整应符合行业发展特点

       中国经济时报:据悉,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在内的多个部门在对新政的效果及影响进行了新一轮调研后,拟对新政再次进行调整,您如何看待这种调整?

       洪涛:随着形势的变化,产业政策的相应调整也是必要的,也是随需应变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时期,更是如此。4月7日第一批清单1142个8位税号商品,4月15日第二批清单1518位税号商品,商品的覆盖面是越来越大,且主要是居民基本消费品。而且分别有两个时间区,如2016年7月1日实施,2018年1月1日实施。

       张莉:客观上讲,政策还是会有一定的调整,政策调整应根据跨境电商发展特点而实施特定的监管措施,而不能一概都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监管。第一,B2C模式完全可以按照原来的“三单”形式进行监管,B2B模式可以根据具体商品来设定监管,比如B2B是批量的进口就按照一般贸易来监管,而那些海外买手从商场购买的可以适当减少票证,因此在规定上应该更加柔性化。第二,化妆品、保健品可以设立快捷备案模式或者网上便捷化备案模式,尽量进行电子化监管,这样符合跨境电商小规模进口的特点,企业也不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便利化监管程序才符合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第三,“正面清单”有点僵硬,可以不断调整。比如企业报备了进口商品之后,还可以纳入正面清单,设置柔性化政策。另外,“正面清单”之外还可以设置审批制度,商品审批后就可以进口。随着“正面清单”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跨境电商才能真正发展起来。现在新政在一定程度上是约束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因此,政策调整应该是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作一些调整,在报关单、检验检疫、正面清单三方面作调整。第四,企业需要去适应政策调整,比如采取海外直邮形式、调整产品战略等。跨境电商企业应该确立一种社会责任感,既要把更多国外商品引到国内来,同时也要考虑对中国产业发展以及整体经济发展的平衡作用,政府政策考虑跨境电商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企业也要照顾国家的需求,达到平衡,这样才能出台一项比较全面的政策。政府对产业进行规范就是要让无序竞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手段被淘汰掉,因此这样的规范今后肯定会进一步加强。

       王健:政府进行供给侧改革就是给企业松绑减负,在税收和程序上都应该减少,对外贸易也一样,而跨境电商新政却一下子增加了很多监管程序。我认为税收调整不一定会变,但在通关程序上是走一般贸易监管程序或是探讨走新的简便的监管方式或是回到原来的保税备货模式都有可能。跨境电商或是电子商务政策一定是政府顶层设计,要协调好各部门,就像机器的螺丝,拧得越紧,机器最终就不转了。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政府制定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方面,您有何建议?

       张莉:政府制定政策既有鼓励性政策也有规范性政策,规范性政策必然会引起市场反响,但是规范性政策是“短痛换长痛”的政策,新政是为了更多企业来做跨境电商,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新政出台引发市场博弈,跨境电商企业一时不适应,但实际上更需要企业去适应政策,根据政策建立起新的商业模式并不断地创新商业模式,然后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跨境电商模式。从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任何行业发展不可能持续地增长,肯定会出现波动性增长,比如现在有些企业退出,有些企业改变战略布局,但这种下行是为了更多企业能在健康的环境中做跨境电商。从长远来看,新政给了跨境电商一个的合法身份,承认了跨境电商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在法律保障之下做跨境电商才有利于跨境电商长远发展。第二,相关政策还不够全面,比如还有法律体系、支付体系、物流体系、信用认证支撑体系等方面需要规范性政策出台,政府制定政策是为了行业长期有序地发展,这也是制定政策的初衷和目的,未来还会制定新的相关政策。跨境电商行业只有在政府和企业携手的情况下才能走得更远,政策不断调整才能促使跨境电商不断地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不仅包括进口,还包含出口。从政府角度讲,希望“买全球还希望卖全球”,中国是制造业大国,需要大力促进出口,在出口规模效益还没有显现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也应探讨如何做好跨境出口,政府鼓励跨境出口的相关政策也没有出台,因此,只有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跨境电商在世界上有竞争力。

       王健:现在是全球普惠贸易的时代,中小企业甚至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都可以做生意,跨境电商新政在监管程序上显然不能适应这种趋势,因此,应该为跨境电商单独设立一种新的监管方式。我建议,走第三条贸易道路,取消行邮税,都实行统一税收,行邮税和一般贸易税收合二为一,对于低值商品免税,特别是针对消费领域就应该什么税收也不征收,向欧盟等看齐,这样才能激发跨境电商活力,对中国发展对外贸易也是有利的。现在最彻底的方式就是监管程序和税收都应该调整。

       洪涛:跨境电商政策制定应正确处理跨境电商与实体对外贸易的关系,相互促进发展,跨境电商B2B与B2C、C2B、C2C政策相互统一,同时应关注跨境电商B2B业务这一主要矛盾和主流模式的发展。跨境电商既要促进进口,又要促进出口,还要注意保护本土经济的发展。

       应鼓励和促进跨境电商探索多种网络零售模式

       中国经济时报:为了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业界预计政策还会加强,在此情况下,您认为跨境电商企业该如何应对?

       洪涛:我国电商正处于从“成长期”向“发展期”的转型时期,跨境电商也是如此,因此,我国电商政策应该以“促进”和“监管”相结合,并以促进为主,跨境电商也以促进发展为主,加强监管为辅,培育合规、诚信跨境电商企业。正确处理好跨境电商B2B与跨境网络零售的关系,如B2C、C2B、C2C等关系,在跨境电商中,跨境B2B是主体和主要矛盾,因此,跨境网络零售相对次要一些,所占的份额较小,但是,影响大,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政策的调整和过渡期也是必要的。

       我认为应鼓励和促进跨境电商探索多种网络零售模式,如“保税进口+海外直邮”模式(天猫国际)、“自营+招商”模式(苏宁海外购)、“自营而非纯平台”模式(京东海外购)、“直营+保税区”模式(聚美海外购)、“海外商品闪购+直购保税”模式(唯品会全球特卖)、“自营跨境B2C平台”模式(亚马逊海外购、1号海购、顺丰海淘)、“直销、直购、直邮”的“三直”模式(洋码头)、“垂直型自营跨境B2C平台”模式(蜜芽宝贝)、“导购返利平台”模式(55海淘)、“跨境C2C平台”模式(淘宝全球购、美国购物网)。

责任编辑:jian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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